山东法制传媒网:(杨戈慧 谢玲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以真实案例警示广大群众:担保不是“帮衬人情”的小事,而是需依法担责的严肃民事行为,切勿因抹不开面子随意签字,否则可能面临财产被执行的风险。
案件回顾
被执行人王某拖欠某公司货款74696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核查,王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法官发现王某存在大额消费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规避执行,法院遂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王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当即履行20000元还款义务,其朋友张某自愿以名下奔驰车辆为剩余54696元债务提供担保,承诺王某两个月内不清偿则法院可执行车辆,申请执行人才同意申请撤销对王某的强制措施。
核心法律认知:担保有“法律效力”,绝非“简单签字”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一旦生效,便具备强制约束力。案例中张某以奔驰车担保,并非“走个流程”,而是明确承诺:若王某违约,其车辆将被法院查封、拍卖以抵偿债务。现实中,不少人误以为“签字只是帮朋友撑场面”,却不知一旦债务人无力还款,担保人需直接承担代偿责任,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都可能被强制执行。
关键风险提示:三类“糊涂担保”要避开
1.“人情担保”不可取。切勿因“朋友求助”“亲戚开口”就随意担保。案例中张某虽出于情谊出手,却需以核心财产承担风险,若王某最终仍不还款,张某将直接面临车辆被执行的损失。
2.“未知责任”不签字。签字前务必明确担保类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范围(需代偿的金额、期限),拒绝在条款模糊的文书上签字,避免“签了字才知要全额代偿”的被动局面。
3.“超额能力”不承担。担保前需评估自身代偿能力,不拿超出承受范围的财产(如唯一住房、主要收入来源相关资产)担保,防止因担保导致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法官郑重提醒:守住“法律底线”,拒绝“随意担保”
履约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担保更是对信用与财产的双重承诺。广大群众面对担保请求时,要做到“三问”:一问债务人还款能力与信用记录,二问自身能否承担代偿风险,三问担保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唯有理性判断、谨慎决策,才能避免“人情没保住,财产受损失”的后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