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郭金钟 朱亚楠 )都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律条面前无小事”,近期审理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切身的体悟。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25、26林班内雇佣工人非法大量移栽天然兴安杜鹃。经鉴定,被非法移栽的天然兴安杜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评估价格共计人民币19730元,移栽后成活率为0.15%。
而这些看似普通的“野花”,却是202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既是延边人民心中象征春日与希望的“金达莱”,更是维系长白山区域生态平衡的重要物种。
当被告人在庭上轻描淡写地辩称“不过是些野花,犯不上动刑”时,我愈发意识到,普法的最后一公里,往往藏着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而司法的温度与力度,正体现在对每一条法律底线的坚守上。
【法院判决】
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理此案时,正值生态环境法典公布、即将施行。法典第三编“生态保护”专设“物种保护”章节,明确禁止非法采集、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确立分类分级保护、严格许可管理等制度。这与本案裁判理念高度契合,我们依法严惩的不仅是个案犯罪,更是向社会宣示:任何破坏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受到严厉制裁。
【法官说法】
一纸判决,罚的是破坏者,更要警醒所有人。此案的审理,让我深刻认识到,司法保护从来不是冷冰冰的裁判,而是暖乎乎的守护。我们通过依法严惩,向社会传递破坏生态必受追责的强烈信号,更要通过案件剖析,填补公众的法律认知空白。
金达莱是延边的春日图腾,更是绿水青山的“生态名片”。守护它,不仅是守护一方水土的生机,更是守护法治社会的底线。作为司法者,我们将以每一起生态环境案件的公正审判,筑牢生态司法保护屏障,让这抹“北国报春第一花”在法治护航下,年年盛开、岁岁芬芳。
供稿:吉林省延边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