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吃出一根头发一个月后维权
河南新郑调结消费纠纷一千元赔偿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左世友 何静)在饭店吃饭吃出了一根头发,当时没有维权,而是在一个月后拿小票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一千元,商家以没有证据证明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起诉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河南省新郑法院通过调解,调结了这起因消费纠纷案件。
今年25岁的李某,家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她大学毕业后来到新郑市一家企业工作。2025年6月,李某到新郑市某快餐店要了一碗烩面,当时吃完后没有什么异样。十几天后,李某突然到新郑某快餐店,拿着十几天前吃饭时结帐的小票,找到新郑某快餐店主管,声称在这里吃饭吃出了一根头发,要求新郑某快餐店赔偿其就餐十倍的金额,并退还就餐时花费的13元饭钱,新郑某快餐店以没证据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又来到新郑市工商局投诉,因李某没有提供证据,新郑市工商局未受理。
同年8月,李某再次到这家快餐店要13元一碗的烩面,一个月后,李某又以吃饭吃出一根头发为由直接到新郑市工商局投诉,新郑市工商局以没有证据未受理李某的投诉。李某拿着一个月前吃饭的小票,再次来到新郑某快餐店,声称吃烩面吃出一根头发,以新郑某快餐店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该快餐店提出十倍赔偿要求。
新郑某快餐店当面拒绝了李某的赔偿要求,以就餐过程无异常、店内卫生合格,因店内监控仅保存一周,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故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矛盾激化,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至诉调对接中心,启动了为期7天的先行调解程序,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安朝霞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核实案情、组织调解。针对该快餐店“无监控、不赔偿”的抗辩,安朝霞向其释明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与诉讼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以监控过期为由无法举证,将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拒赔行为也会对店铺经营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而对于原告李某,安朝霞耐心开展情理疏导,既肯定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也说明餐饮经营的不易,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5天多轮耐心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和,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快餐店就自身疏忽向李某道歉,承诺后续严格加强食品卫生全流程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快餐店退还李某餐费13元,并支付赔偿款100元;李某收到款项后撤回起诉,放弃其他诉求。
新郑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安朝霞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餐饮中吃到异物,除了可以要求退还餐费(损失赔偿),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本案中,双方在调解中达成100元赔偿,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范围内自愿作出的让步,符合法律规定。
供稿:河南省新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