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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防欺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某二手车行看中一辆标价15万元的轿车,车行老板明确告知王先生“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仅轻微剐蹭”,并出具了简单的车况说明。王先生信以为真,当场签订购车合同,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购车后3个月,王先生驾车去4S店保养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曾发生过严重追尾事故,车身骨架受损,发动机也有维修痕迹,市场估值仅9万元左右。王先生随即联系二手车行,车行老板却辩称“轻微剐蹭也是事故,不算隐瞒”,拒绝退还差价或退车。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要求二手车行返还购车款15万元,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手车行老板明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却故意隐瞒该关键事实,还虚假陈述“仅轻微剐蹭”,主观上具有欺骗王先生的故意,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高额利润,符合欺诈的主观要件。其次车行老板实施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属于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的结合,隐瞒车辆重大事故的真实情况,同时虚构“车况良好”的虚假信息,诱使王先生陷入错误判断。王先生正是因为相信了车行老板的虚假陈述,才陷入“车辆车况良好”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签订购车合同、支付购车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背了其真实意愿。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先生与二手车行的购车合同,车行返还王先生15万元购车款,并赔偿其合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