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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索财想私了,维权不当反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发现妻子出轨,丈夫冲动之下向第三者索要10万元“补偿”,本以为是对自己的“合理赔偿”,实则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吉林省敦化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与妻子李某系夫妻关系。开春做农活时,王某撞见过李某和被害人张某总在一起说笑,就提醒李某注意分寸,李某辩解二人只是一起合作做生意,没有其他的事,王某也就不再理会。
 
    但王某一直认为自己的直觉不会出错。某日,王某为办理贷款,需要妻子李某扫脸验证,便返回家中。但在王某用钥匙打开房门后,目睹了李某与张某共处一室的事实。
 
    情绪激动的王某当场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以“要告知其家属”“警告张某强奸”等理由相威胁,向张某索要“精神损失费”。张某因惧怕事情闹大影响工作和家庭,被迫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之后几天,张某觉得自己是被王某做局敲诈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10万元赃款全额退还给张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王某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婚姻不忠固然令人愤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本案中,王某虽为婚姻受害方,但其以“捉奸”为由向第三者索要巨额财物,已超出正当维权边界。法律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私力救济”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以暴力、威胁、要挟等方式向第三者索要财物,无论事出何因,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面临刑事追责。第三者张某虽有过错,但不能成为王某实施犯罪的免责理由。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的婚姻权益受到保护,但维权方式需合法。面对婚姻不忠,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倾斜等合法途径,让法律为合法权益“撑腰”,而非以违法手段“讨说法”,最终从受害人沦为被告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