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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强制措施——限制出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限制出境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很多人对这项措施并不了解,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限制出境、会受到哪些影响,又该如何依法解除。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解读限制出境这项执行强制措施。
 
    为什么被限制出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哪些人会被限制出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主体,可能面临被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①被执行人;
 
    ②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措施如何启动?
 
    1.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正后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被限制出境后有哪些影响?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报备对象在报备期内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边检机关对其阻止出境。
 
    如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法院就应当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②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足额、无瑕疵的财产担保或者第三方保证,经法院审核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之后,法院才可根据实际情况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这是为了保障债权未来能实现。
 
    ③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一般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若非此种情况,法院也会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撰稿:陈子良,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