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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维权,这个前置程序不能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春仙 李葆华)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某检测公司持股49%的股东。2024年2月,因与持股51%的另一股东王某经营理念不合离开公司,后以公司账目负增长、无法了解经营情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2024年2月起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并说明目的,未履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法院认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后才可起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参与经营管理的有效渠道,对于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而言,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提示股东维权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