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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究竟是和谁在做生意?法官帮你来厘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鸽、米日阿依·艾尔肯、古再努尔·艾尔肯)在个体工商户日常经营中,基于熟人信任、长期合作而采用口头约定、赊账送货的交易模式十分常见。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主体模糊、送货与开票指向不一致、对账不规范等问题,极易引发货款拖欠与诉讼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聚焦无书面合同情形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这一核心问题,通过还原交易过程、梳理法律要点,为烟酒零售、批发等个体经营者规范交易开展一堂普法课。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系一家烟酒店经营者,长期从事烟酒销售业务。自2022年起,被告乙某陆续向甲某采购烟酒,声称用于多家公司经营所需。基于长期合作与信任,甲某同意以赊账方式供货,并按照乙某指定地点送货。
 
    交易过程中,乙某向甲某提供了多家公司的开票信息,甲某以自身烟酒店及案外人的名义,按上述信息相对应公司开具发票。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核对账目,乙某多次承诺支付货款,但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
 
    经查,双方合作多年未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甲某全程仅与乙某对接,按乙某指示送货、开票,未核实交易主体身份,亦未明确货款支付主体,仅以“有人付款即可”为交易原则。甲某坚持认为:货物送至某公司、向某公司开具发票、且该公司曾支付过部分款项,故相关公司即为买方;自己是与乙某交易,应由乙某及相关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在甲某与乙某的交易磋商及履行全过程中,乙某未向甲某出示任何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系公司代理人的证明文件,甲某亦未对乙某的代理身份进行核实。案涉交易始终由甲某与乙某直接沟通对接,货物均按照乙某指示送达或由乙某自行提取。双方在收款、开票环节涉及甲某经营的烟酒店、收货公司等多个主体,上述开票及付款行为仅系双方为便于交易开展作出的安排,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依据。同时,甲某就全部交易款项均与乙某个人进行对账核算,并由乙某确认最终欠款金额。综合全案交易事实,法院认定乙某不具备代表相关公司的权利外观,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甲某经营的烟酒店与乙某个人。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纠纷中,确定合同相对方,是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依据。权利外观是指占有、登记、合同、印章等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外在表征,法律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但权利外观不等于真实权利,不能盲目以外观定权属,要严守合同相对性,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法律是权益的保障。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摒弃“重人情、轻手续”的交易习惯,以规范合同、完整凭证、清晰主体筑牢交易安全底线,实现诚信经营与依法维权并重。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