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盖东升 陈昊)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某外卖公司外卖员高某骑电动车送餐时不慎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史某撞倒,经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史某诉讼到法院,审理中,某外卖公司表示高某确是我单位送外卖骑手,事发时也是在履行职务,但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赔偿责任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当保险公司提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免赔责任时,某外卖公司却辩称,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史某的合理诉求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我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在听取各方发表的意见并认真阅读案涉保险合同后认为,该外卖公司是一家外卖递送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其为减少、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为其公司雇员多次订立案涉类型的保险,其作为专业性的公司,对该除外责任条款较普通公众更具有高度认知可能性。且该除外责任条款意思明确,所涉内容与投保人经营活动密切关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显然是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与保险人自由磋商达成合意后订立,并不属于格式条款,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须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本案最终判令某外卖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购买保险过程中,需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了解保险类型、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签订合同一定要核对好所有相关条款,保证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存在异议。投保人签合同时,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遇到不懂的及时问;保险公司也要尽到全面解答疑问,必须把免责条款清楚的告知消费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