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广告策划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服务。合同明确了无故拖延付款的违约金利率,规定广告服务若不符合要求,甲方应以书面异议形式提出,且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同时约定,甲方指定联系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就合同履行相关事项进行通知、询问、答复、提意见、确认等,任何一方需对指定联系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2022年1月7日,乙方与甲方指定联系人刘某通过微信对话确认,甲方向乙方以车抵服务费后,尚欠乙方服务费32万元。
集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某文化传播公司已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应依约及时给付广告服务费。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广告效果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但既无证据证明,也未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提出书面异议,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于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了迟延支付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与原告签订的《广告策划代理合同》及尚欠原告32万元服务费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广告效果是否未达预期目标,被告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在法律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这是获得法律支持的关键。若主张真实存在,却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很可能得不到法律认可。本案被告虽认为原告履行合同未达预期效果,但既没有证据支撑,又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所以法院判决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此案提醒人们,在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遵循合同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张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