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阿姨在路上接了一张楼盘广告单遇,回到家后,赵阿姨看到广告上说学校附近的小区有现房出售,每平方米6000元人民币,主要为四至十楼且南北向的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现房产预售的所有审批均已获得,一周内到售楼中心签订预订合同的客户均可享受广告中的所有购房条件。赵阿姨觉得这个楼在学校对面非常方便孙子上学,而且价格也不贵。于是,第二天就到售楼处签了预订合同。之后,赵阿姨要求按照广告中的条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开发商表示那只是广告,不能当作签约的条件。
法官说法
赵阿姨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很多购房者都会被楼盘广告中的诱人条件吸引,但当要求兑现时却遭遇开发商"广告不作数"的推诿。实际上,并非所有商品房销售广告都只是"要约邀请",部分明确、具体的广告内容依法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来看,开发商广告中"每平方米6000元""四至十楼且南北向""80平方米左右""现房出售""预售审批均已获得""一周内签预订合同可享受所有条件"等表述,已经具备了具体、确定的特征,并且直接关系到房屋价格、户型、楼层、交付状态等核心交易条件。这些内容足以对赵阿姨是否决定购房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广告内容应视为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的"要约",而非单纯的宣传邀请。赵阿姨基于对广告内容的信任签订了预订合同,此时广告中的核心条件就应当成为正式购房合同的条款。开发商以"只是广告"为由拒绝兑现,已经构成了违约,赵阿姨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广告承诺的条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