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刷流水”赚钱?当心赚来“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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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流水”赚钱?当心赚来“帮信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甄蓬)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因贪图小利出借个人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他人教唆、帮助下注册公司,并在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对方承诺按照对公账户流水的1%向其支付提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该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张某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涉嫌32起电信诈骗案件,涉诈金额达185万余元。调取的张某名下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进项流水共计487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帮信罪并非“小众犯罪”,出借银行卡、代他人刷流水、售卖电话卡等看似“轻松赚钱”的行为,实则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帮凶”。广大群众需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账户,守住法律和财产安全的“底线”,避免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