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周大姐和李大娘楼上楼下住了十多年,平日里见面总能寒暄问好,相处和睦。然而,这份融洽的邻里情,却因一只小黑猫的出现而产生了裂痕。
近日,周大姐拿着诉状气冲冲地来到法院,她抱怨道:“这猫三天两头在我家门口尿尿,整个楼道都是猫骚味,还经常突然窜出来吓人,我心脏扑通扑通跳得受不了!”更让周大姐感到委屈的是,她多次找李大娘沟通,对方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平白遭到李大娘的指责,让她倍感寒心。
面对情绪激动的周大姐,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劝解开导:“我们帮您调解,双方都是多年的老邻居,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一只小猫彻底闹僵不值得。法院出面做调解工作,既能及时解决矛盾,又不伤和气。”听了法官这番话,周大姐的情绪逐渐平复,点头同意调解。
周大姐离开后,法官当即联系了李大娘家。接电话的是李大娘的儿子,他一听此事,瞬间火冒三丈。“我养猫碍着她什么事了?法律哪条规定不让养猫了?我把猫放走廊是为了抓老鼠,她应该感谢我才对!为这点小事天天找我妈说,我妈这么大年纪,要是出了事她家能负责吗?”
法官心平气和地回应:“养猫确实不犯法,但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养猫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根据相关规定,宠物主人有看管宠物的义务。从情理上说,两家人都是老邻居,为这种琐事起争执确实不值当,远亲不如近邻啊。”经过法官几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李大娘儿子最终同意将猫带回家里养,并保证不让小猫在走廊随意跑动。两家人握手言和,这起邻里纠纷在诉前阶段得到圆满解决,濒临破碎的邻居情得以修复。
以案释法:
公共区域非“私人领地”。楼道属于业主共用部分,个人无权擅自占用。将宠物养在公共区域,既影响环境卫生,也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益。
宠物主人需尽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若宠物造成他人损害,主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宠物在楼道随意便溺、惊吓他人,已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
邻里相处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各方应自觉维护相邻关系,相互包容体谅,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发生纠纷应理性解决。邻里之间出现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切忌意气用事使矛盾激化。
养宠是个人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其边界。文明养宠不仅是对宠物的爱护,更是对邻里、对社会的责任。希望广大养宠人士在享受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也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供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