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保护耕地和林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荒种地是违法行为。
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黄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