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虽并不多,但我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当事人如是说。
随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大众懂法、用法意识逐年上升,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小肖在某驾校报名学车,签订了驾驶员培训协议,并缴纳报名费3000元,但小肖因自身问题始终没有到驾校进行学习也未进行相关考试。
几个月后,小肖找到驾校要求返还学费,但驾校除去违约金外,还另要扣除其他费用,双方就退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肖将驾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小肖向法院提出返还报名费2400元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认为,除此之外,还需扣除工本费以及税金300元,主审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办理退学需扣除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及已经产生的课时费及补考费。”对于工本费及税费协议中没有进行约定,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学时要求扣除该项费用,属无效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培训及考试,没有发生课时费的费用,被告应扣除20%的违约金,向原告退还剩余的2400元。而被告要求扣除工本费及税费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返报名费2400元。宣判当晚,承办法官接到原告的电话,称已经收到了退还的学费!至此案件结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多次提起“不是钱多钱少的事儿,我要维护我的权益,不能驾校说退多少就退多少,要按照协议来”。
这句话反映出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这正是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核心意义所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将不断深入普法工作,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的司法服务为为建设平安长白山贡献法治力量。(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