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关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若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系敦化市某镇小学校三年级的学生,某日,原告乘坐被告校车到学校,从车上下来行走过程中,因学校操场路面上有冰滑倒,导致原告一颗右门牙折断。原告受伤后,被告未将此事告知原告家长。当日晚 6点30分,原告回家后,家长才发现原告受伤,后带原告到敦化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牙冠折。原告认为,被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将原告受伤的情况及时告知其家长而错过治疗最佳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敦化市某镇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医疗费、后续牙齿修复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是孩子们成长的乐园,家长、学校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