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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未成年人文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14周岁的小强多次前往苏某所经营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苏某熟识后,小强称要文身,苏某遂为小强进行了背部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小强的母亲送小强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小强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小强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小强父母要求某美容工作室为小强清洗文身,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强母亲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根据?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过错侵权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归责原则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苏某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小强年龄和身份的情况下,为小强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原告小强年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苏某美容工作室返还原告小强文身费5000元,并支付其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