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给未成年人文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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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烈日下猛抽孩子耳光 可能会构成虐待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辽宁一居民小区发生了一起女子连续抽打小孩的事件。曝光的视频录像中,该女子不停地扇打孩子的耳光,然后边教育孩子边为他扇风。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网警已经介入并将案件转交给属地派出所,目前派出所正在对此事进行处理。

  此事件的曝光也提醒了我们要更加关注对儿童的保护。家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应该是充满爱和关怀的地方。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并以积极、健康的方式引导他们成长。任何对儿童实施暴力行为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虐待罪,那么虐待罪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下面就由法官结合法律条文为大家讲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构成虐待罪中虐待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