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小赵作为借款人向冰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向冰冰借到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期十天,小赵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到期后,经冰冰催要,小赵未予偿还。冰冰以小赵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但在开庭当天,到庭的并非被告小赵,而是王大爷。王大爷称,借款时虽然是小赵借的,但实际上是王大爷使用的,并自愿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经询问冰冰,其对此毫不知情,但同意王大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赵作为借款人向冰冰借款5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小赵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王大爷表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其使用,但冰冰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小赵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王大爷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经法院释明后,仍自愿与小赵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小赵与王大爷共同归还冰冰借款共计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