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贾某系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A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A物业公司负责。某日,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贾某和小区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请问,本案中,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实施行为原则上基于自愿,但是也应该对自己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需要以过错为前提,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贾某自费为小区添置儿童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贾某的行为丰富了小区业主生活,增进了邻里友谊,符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的传统美德,应予以肯定性的评价。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贾某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A物业公司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适当减轻A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