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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状告女儿为那般?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更是一股力量,一种文化,一笔财富,是存于心间的道义,是生生不息的传承,可偏偏有人活了一把年纪,还不懂得这个道理。

  案件回顾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来了一位老人王大妈,称其女儿李某将其打伤,要将她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5000元。

  2023年秋季。李某在家照顾其母亲王大妈期间,与王大妈发生口角,李某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击打王大妈后离开,大妈家人查看监控后,报警的同时,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另外,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原告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第一时间前往原告家中给予关心并询问案情。事件发生后,李某选择离开本地,法官多次尝试联络她,但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无法进行调解工作,法官决定缺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帮扶,相互关爱,子女应当尊重、关心、照料父母,让自理能力减弱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营造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本案中,被告在照料母亲生活时言行无状,与原告产生争执,造成原告受伤,不仅未尽到妥善照料老人的义务,更违反了《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