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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陪不陪,该赔还不赔?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恰逢春节假期,小伊妈妈计划带领宝贝儿子小伊旅游散心,几经挑选后,他们决定去往远近闻名的长白山游玩。
 
  登山赏景尝美食,漂流滑雪泡温泉,这是来长白山旅行最热门的项目。这天下午,小伊妈妈带领小伊前往旅行社安排的滑雪场滑雪,为了保证小伊的安全,还为他购买了一对一全程陪同的私人教练服务。
 
  未曾想,私人教练脱岗,场内防护设施也不完善,小伊独自玩耍时摔倒了。在场工作人员将小伊扶起后,因为缺乏急救常识,让小伊以肩为轴360°旋转胳膊,并告知不是骨折,没有大碍。
 
  可小伊始终疼痛不止,小伊妈妈带领他前往医院检查后,发现小伊的左锁骨骨折了。
 
  小伊受伤,小伊妈妈心疼之余决定向滑雪场索赔,谁料出事后滑雪场从不主动联系小伊和妈妈,在小伊两次住院手术后提出赔偿时更是长时间推诿,分文未赔。
 
  小伊妈妈一怒之下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权。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成功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至此,审理终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为长白山脚下的法院,积极维护促进辖区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化解旅游矛盾纠纷提供及时有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