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走进少年审判庭,并推出一批关于少年审判的案例,敬请关注!如果有人告诉你,出租、出借或出售闲置银行卡能坐收盈利,甚至日结百元,帮助转账就能轻松“赚”钱,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如果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你还会心动吗?
基本案情
菏泽某学院在校学生王某某从高某某处得知出卖银行卡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高某某(已判刑)的要求,分别向牛某某等人收购银行卡6张及相应配套资料并出售给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元,经查,王某某收购、出售的6套银行卡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上述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50万余元,包括被骗资金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所谓“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常见的方式有:租售微信号、帮人刷单走流水、出售出借银行卡或手机卡、为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安全稳定,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尤其是在校学生,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不要非法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特别是知晓对方可能将该卡用于非法用途时,也不要参与来源不明或者目的不明的转账活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