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某生前为某液化气站提供劳动,平时吃住在液化气站院内。2020年12月24日,刘某在装卸液化气时失联,后被发现在路边死亡,殁年54岁。因刘某无直系亲属,遗体暂时存放于某殡仪馆,至起诉时产生了高昂的遗体冷存费用。原告王某系刘某的堂侄,且为唯一亲属,愿意处理刘某丧葬事宜。王某认为刘某构成工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遂以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某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刘某生前独自在液化气站居住,生活拮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列举的近亲属;王某系刘某堂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刘某生活上提供了持续性的照顾,情感上提供了持续性的关怀,不足以认定王某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王某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但是,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涉及法理与伦理的冲突:王某系刘某堂侄,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刘某的死亡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伤害,且王某愿意主动为刘某料理丧葬事宜,若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还可能伤害伦理、亲情。同时,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失联,液化气站作为接受劳动方未尽到一般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所在团队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随后,法官与仲裁员分头多次调解,最终王某与液化气站以10万元补偿金达成协议,王某自愿撤诉。为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第二天一早,承办法官、仲裁员陪同王某赶到殡仪馆,协助结清遗体冷冻费等费用,并于当日上午火化安葬死者。
法官说法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该案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但涉及亲情、伦理及丧葬等社会问题,小案不能小办。跳出主体适格问题,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使死者入土为安、亲人得以慰藉。特别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裁审衔接、联合发力,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