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戏,
最精彩之处在于没有剧本,
不知下一秒会有怎样的相遇,
不知下一刻遭遇怎样的囧事,
比如说在游乐场玩得好好的,
却突然发生“车祸”。
2021年5月5日下午,史某乙与史某甲到A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娱乐场所游玩,史某乙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游玩过程中,史某乙与史某甲在同一辆卡丁车上,并由史某乙驾驶车辆。史某乙驾驶卡丁车在娱乐场跑道上自西往东再往北拐弯行驶(卡丁车跑道拐弯后自南往北方向为下坡路)。史某乙驾驶的卡丁车行驶至距离拐弯处以北20米处时,卡丁车离开跑道,驶入到跑道里侧的松散土地上,后卡丁车拐弯碰到跑道外侧的铁防护网上。卡丁车与铁防护网相碰撞时,卡丁车被反弹并侧翻,史某甲从卡丁车上摔到地面并受伤。史某甲的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4月6日,史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史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A公司经营卡丁车娱乐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A公司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卡丁车娱乐经营,应当不具备卡丁车娱乐经营所需条件。同时,A公司设立的卡丁车娱乐场,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卡丁车场建设规范》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A公司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经营卡丁车场的跑道及其相应隔离墙、轮胎墙、海绵包等防护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卡丁车游乐是一项危险性的娱乐活动,A公司作为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公司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以上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其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史某甲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史某甲、史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卡丁车上一起游玩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史某甲、史某乙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安全义务,存在过失,史某乙对史某甲的损伤亦负有相应的责任,史某甲对自身的损伤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关于承担责任的程度,因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史某甲发生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甲、史某乙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承担本案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史某甲、史某乙各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
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证义务。本案中,A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卡丁车项目经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场所内跑道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及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向史某甲、史某乙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显的警示。因此,A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对史某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史某甲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史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史某甲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A公司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外出游玩时,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娱乐场所,将安全问题放首位。尝试有风险的娱乐项目,一定要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来源:山东莒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