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承办法官从“提高定分止争效率,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在庭审结束后,与原、被告双方共赴原物放置地,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当日,被告将一辆大型筛沙机返还至原告,纠纷得有效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董某将一辆大型筛沙机存放于被告于某丈夫厂房处,被告于某对此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3月,被告于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到该厂房处置废旧物品并将该筛沙机变卖于案外人宋某处。同年4月,原告董某预取回该筛沙机时,发现筛沙机已不在存放地点,原告董某多次与被告于某协商要求返还筛沙机并赔偿因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争持不下,故原告董某将被告于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查明被告于某已通过合理价格将案涉筛沙机出售于案外人宋某,故其已善意取得该筛沙机所有权,鉴于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于某同意购回案涉筛沙机并由原告提供吊车将其运回指定地点。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共赴案外人宋某处,积极同宋某沟通协商,最终宋某同意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前提,配合双方当事人将筛沙机返还给原告董某。当日下午,案涉筛沙机完整地运送至原告董某处,同时原告撤回起诉,至此,矛盾得以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将不断探索审判新模式,突破“坐堂问案”的传统诉讼模式,全力推动“主动出诊”的新格局,打造多元解纷新体系,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用心用情用力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走得进百姓心头,坐得下百姓炕头”,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为构建和谐林区赋能。(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于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