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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礼让行人酿成交通事故,责任应谁来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慧颖)在社会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交通中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和道德素质虽然在日益提升,但却总是有人心存侥幸,不遵守交通法规,严重的还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日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司机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因未礼让路人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020年4月19日,司机周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街道路口时,因未礼让行人,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宛某某、王某相撞,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宛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双膝部外伤,住院14天;王某擦伤,在家休养。经查明,涉案小型面包车车主系司机本人,涉案车辆此前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恰好处于保险期内。对此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宛某某、王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驾车遇行人正在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过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宛某某无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当事人宛某某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周某某赔偿。对于宛某某提出的误工费请求,由于宛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退休金,其又未提供退休后仍有工作收入的证据,所以对于误工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酌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宛某某医疗费9000余元,剩余部分由周某某赔偿宛某某3000余元。
 
  法官提醒:礼让行人折射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树立文明礼让的观念,不仅是安全行车的基本保证,也是路人安全出行的有力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靠社会每一个人的努力。大家出行时切莫贪图一时方便,心存侥幸与路人抢行,以免发生意外。
 
  【普法时刻】
 
  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