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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岂能儿戏?法院判协议有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一名男子婚内“出轨”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中注明房子、车子都给女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失20万元。可是,当女方起诉主张上述权利时,男子却称他们是假离婚,协议是“闹着玩签的”,不愿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日前,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徐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12月,因发现丈夫“出轨”,徐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生育的一子一女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套由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负担;私家车一辆由女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精神损害20万元,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后,又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
 
    2023年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刘某离婚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刘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偿还房贷等义务。案件审理期间,刘某称自己与徐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只是闹着玩的,是假离婚”,“对财产的分配只是形式上的,用来缓解夫妻矛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分割”,因此否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但是,刘某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注明自己的观点。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假离婚为由否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并无提供证据。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利于男方,但是根据其中条款载明“男方为离婚的过错方”,不排除刘某因是离婚的过错方而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可能性。刘某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况且现阶段民政局离婚需要离婚冷静期,双方在经历了离婚冷静期后依然办理了离婚登记,应视为已经完成了合法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双方均签字按印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刘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后经调解,徐某同意让步,放弃部分诉讼请求。郯城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判决涉案房产归徐某所有,刘某偿还徐某垫付的房贷付款47000余元并支付徐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官提醒
 
    婚姻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离婚也是。一旦经民政局法定的离婚程序,婚姻关系即行结束,是不可逆转的,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争议的财产问题也要以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果双方形成了书面签字确认的协议,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假离婚的通谋,证明离婚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又无法证明另一方存在恶意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行为,就要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希望人们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婚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风气。(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