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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中国有句谚语,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邻居可能是除了家人以外,我们接触的最多的人了。邻里关系如何相处,就涉及到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纠纷,看似简单,但对于当事人来说,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小小的矛盾也会对和谐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条文】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案例】张三在三楼居住,四楼的李四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噪音很大,对张三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为此,张三和李四发生争吵,邻里关系变得十分紧张。张三应如何解决这起矛盾纠纷呢?
 
  【解析】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克制,通过自愿协商,和平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请求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最后,小编送给大家一句谚语“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家有难邻里帮。”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才能阖家幸福、社会安定。(作者: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司法局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