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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夫妻共同债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夫妻债务是令很多离婚夫妻都感到困扰的问题,假设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其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概括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概括式的规定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民法典》确立了一种共同债务共签制度,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由此可见: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看来,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就显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在审判实际中,法官通过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这些争议呢?
 
  对于夫妻中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配偶的追认。
 
  对于非举债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