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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坏停运损失难举证!吉林柳河法院给出维权路径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娜)发生交通事故,营运车辆受损维修,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该如何索赔?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人员耐心释明举证规则,解开当事人维权困惑,切实守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中,原告王某是一名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其名下营运货车在正常开展货运作业时,与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不仅造成王某货运车辆损坏、随车财物损毁,车辆进厂维修期间也完全无法接单运营,由此产生停运损失。为挽回经济损失,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停运带来的营运损失。
 
    案件办理阶段,王某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营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办案人员核查,王某手上仅有事故现场照片,未能提供事故发生前银行流水、营运业务合同等可以证明其实际经营收入的关键鉴定材料。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向王某细致讲解司法鉴定相关举证要求,明确说明想要完成营运损失鉴定,需要提交营运合同、过往经营银行流水等基础材料,否则鉴定机构无法开展评估工作。考虑到当事人客观举证存在困难,办案人员同时告知王某解决问题的其他路径:即便无法完成司法鉴定,法院也可参照本地同行业营运标准,结合车辆实际维修时长,依法核算停运损失作出裁判。
 
    在充分知晓法律规定与案件处理路径后,王某结合自身现有证据情况,主动放弃营运损失司法鉴定申请。办案人员借此机会,围绕举证责任划分、营运损失司法认定规则开展普法,帮助王某清楚了解诉讼中的举证义务,理解案件裁判逻辑,切实做到法理讲透、情理讲明,既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帮助当事人理性预判诉讼风险,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在核对质证材料过程中,法官助理还发现王某起诉状中列明的保险公司主体信息有误。办案人员及时向王某释明,被告主体信息错误将直接影响案件后续审理以及权利实现,引导王某进一步核实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准确信息,指导其提交变更被告申请书完成被告主体更正,保障诉讼程序规范有序推进。
 
    法官提醒
 
    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是合法权利,但维权要重视证据留存。事故发生后,营运车主应当注意保存营运合同、接单记录、经营银行流水、车辆维修单据等材料,完备的证据更有利于开展损失鉴定,充分维护自身权益。若确实无法提供完整收入证明,也并非不能主张停运损失,法院可结合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实际维修时间综合予以认定。同时,提起诉讼时务必仔细核对被告、保险公司等主体信息,避免因被告主体错误增加诉讼成本,影响维权进度。(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