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 (赵甄蓬)在日常相处中,邻里之间难免发生口角摩擦,出现矛盾本应冷静沟通,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纠纷。但现实中,仍有人遇事不能控制自身情绪,竟选择以放火等极端方式报复泄愤,殊不知此举已经触碰刑法红线,终将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与同村村民杨某,在村内小卖店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杨某踹了赵某一脚。此次冲突让赵某心生怨恨,为宣泄内心愤怒,当天夜间,赵某携带打火机来到杨某家后院,将其堆放的柴火垛点燃。火情发生后,周边群众及时发现并合力将明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为泄私愤故意点燃他人柴火垛,放火地点紧邻村民住宅,该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说法
放火罪属于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并非只有酿成重大火灾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放火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产生现实危险,即便火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毁,同样成立放火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切忌被愤怒冲昏头脑,铤而走险、以暴制暴。遇事要理性克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化解矛盾。一时的意气用事,不仅无法解决纠纷,还会毁掉个人人生,拖累整个家庭,最终得不偿失。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守住情绪底线,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