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68岁的李某带着一岁多的孙子在巷子里散步。村民张某饲养的宠物犬未拴绳,突然向祖孙俩靠近。李某因过度惊慌,急忙弯腰抱起孩子,结果失去平衡摔倒受伤。李某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4637元;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按管理规定对饲养犬只采取牵引等管束措施,放任犬只靠近李某祖孙,李某为保护孩童心生恐惧,并在避险过程中摔倒受伤。李某的损害,与张某违规放养犬只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不拴绳放养犬只,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李某为保护孩童实施避险行为,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紧急避险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综合事故全过程及双方过错比例,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0768元。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崔鹏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