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常依据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拒不承担诉讼费,还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拒赔误工费,消极理赔、压低赔付标准,致使受害人被迫起诉维权,增加群众诉累。近日,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同步适用两项新规,厘清裁判边界,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庄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庄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两项核心争议抗辩:一是庄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二是诉讼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为主张误工损失,庄某提交证人证言、务工单位证明等系列证据,证实其事故前长期农闲务工,具备稳定劳动收入。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庄某本次损伤误工期为120日。庄某诉请支持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应损失,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一、超龄误工费依法支持,不唯年龄论
保险公司认可庄某存在实际劳动事实,但以其超龄为由,主张按每日80元标准低限赔付。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重在填补实际收入损失,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证据证明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误工费。庄某事故前劳动收入稳定,受伤造成收入中断,结合其务农务工实际,酌定误工标准120元/日,支持其误工费14400元。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能对抗诉讼费法定分担规则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格式条款,主张不承担案件受理费。法院认为,诉讼费属于法院依职权分配的程序事项,保险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法定分担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结合诉请支持比例,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受理费426元,庄某负担94元。
【法官说法】
本案聚焦交通事故理赔中的两大民生热点问题。
针对超龄误工费问题,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判定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广大农村中老年群体常年务农、灵活务工,依旧具备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依据新司法解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因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依法就能主张误工费,有效杜绝了简单“以年龄拒赔”的行业惯性,切实保障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诉讼费承担问题,诉讼费分担属于法院法定裁判职权,遵循法定分担原则。保险合同的格式免责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法定诉讼规则。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制保险公司转嫁诉讼成本的行为,倒逼保险机构规范理赔流程、积极化解纠纷,有效减轻群众维权诉累。
【普法延伸】
一、面向事故受害人
群众无需被“退休无误工费”的理赔误区误导。超龄人员实际务农、零散务工、兼职并有稳定收入的,可凭借相应误工证据,依法主张误工费损失。诉讼费由法院按胜诉比例依法分配,不受保险格式条款约束,群众可依法理性维权。
二、面向车辆投保人、驾驶人
车主需知晓,保险免责条款并非自动生效。保险公司需对免责内容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未充分告知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事故发生后,应妥善留存医疗票据、垫付凭证、沟通记录、鉴定材料等证据,依法保障自身理赔及追偿权益。
三、面向保险理赔机构
保险理赔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摒弃“一刀切”审核模式。核定误工费时,需结合受害人劳动现状、收入情况综合认定,不得仅以超龄为由直接拒赔。保险公司败诉的,应依法按比例承担诉讼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转嫁诉讼成本,规范理赔流程,在理赔环节主动释法明理,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孙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