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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遛狗致他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
 
    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关系,张三有事外出几天,便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犬交由李四看管。某日早晨,李四牵着张三的宠物犬在马路遛弯时,碰见了同样牵狗遛弯的王大妈。二狗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追咬起来。因李四所牵宠物犬体型较大,且李四对宠物犬习性不了解,未能控制住宠物犬,导致王大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且所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才可以减轻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大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王大妈的损失应全部由动物饲养人承担。
 
    2.李四无偿帮邻居张三遛狗,双方形成无偿帮工关系,李四是否担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四无偿帮张三遛狗过程中致王大妈受伤,应由张三承担赔偿责任,如李四在帮工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张三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李四追偿。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张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