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周崎雅)王某与邢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邢某与李某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邢某私下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大额款项。王某发现后,认为李某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邢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笔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李某,侵犯王某合法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取得案涉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为婚外第三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破坏夫妻间财产共同支配的平衡,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稳定,更直接侵害无过错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对婚外的受益方而言,其虽取得财产利益,但却是基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交往行为,且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故法律不支持婚外受益者继续保有此类不当利益。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认定无效,受赠人需要返还相应财产,所返还的财产仍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