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蕾)新春将至,春运大幕拉开,归乡与出游的客流交织,购票、乘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也随之而来。为保障大家平安出行,法官结合情景漫画,针对春节安全出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送上实用普法提醒。
轻信“黄牛”加价购票,钱票皆失难维权
“春节回家的票太难抢了,加钱也行!”为赶在除夕前返乡,小张通过朋友圈看到“黄牛”发布的抢票信息后,立即转账购买高铁票,并额外支付200元手续费。不料付款后,“黄牛”仅发来一张伪造的电子车票截图,后续便失联。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
“黄牛”利用非法抢票软件囤票加价,不仅涉嫌违法犯罪,其提供的车票还可能是伪造的。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官方网站进行购票或退票,不能轻信来路不明的购票渠道,不要点击陌生号码发送的短信链接。发现上当受骗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携带消毒用品被拦,违规携带隐患重重
准备带孩子返乡的李女士,为做好旅途防护,在行李箱中放入了2瓶500毫升装的75%酒精消毒液。进站安检时,该消毒液被工作人员拦下禁止携带,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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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法官提醒
春节出行做好防护无可厚非,但需提前了解违禁品、限制携带物品规定,可携带消毒湿巾、小块肥皂等替代用品;若携带限制物品,需遵守数量规定,避免因物品违规影响出行。
强占空座拒不让行触碰法规必担责任
在某次列车上,持二等座车票的王女士见一等座有空位,便自行坐下。当被持票旅客要求让座时,王女士辩称“反正空位没人坐,我临时坐会儿怎么了”,经列车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仍拒不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官提醒
霸座行为不仅涉嫌侵害他人对于座位的使用权,如果扰乱公共秩序,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乘车时应自觉对号入座,不得无票乘坐、越级乘坐,若想更换座位,需征得其他旅客和铁路部门同意,共同维护车厢秩序。
饭店强占公共车位游客维权遇蛮横
小李一家自驾返乡途中,想在高速口附近的乡镇休整用餐。远远地看到路边划有公共停车位,可刚要停车,就被旁边饭店的服务员拦住:“这是我们饭店的专用车位,不在这里吃饭不能停!”小李解释:“这是路边公共车位,怎么就成你们专用的了?”服务员却态度强硬:“我们天天在这看着,就是给吃饭客人留的,不消费就赶紧走!”双方争执不下,周边几位同样想停车的游客也只能无奈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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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位由政府依法施划,商家无权擅自设置或占用。
法官提醒
饭店以“专用车位”为由拒绝非消费车辆停放,属于变相占用公共资源的违法行为。若遇到此类情况,车主可拒绝商家不合理要求,必要时拍摄现场证据,向城管、交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需注意,争执时应保持理性,避免肢体冲突,合法维护自身停车权益。
最后提醒,春运期间出行人员密集,除上述问题外,还需注意妥善放置行李、看护孩童、谨防财务丢失等。若遇权益受损情况,可及时向列车工作人员、车站服务台求助,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法治为春节出行保驾护航。
供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