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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甜蜜馈赠”变纠纷?这份普法案例请收好!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思妤)浪漫情人节,鲜花、红包、首饰、转账是情侣间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但当爱意褪去、感情破裂,曾经的“甜蜜馈赠”往往会变成双方争执的焦点。
 
    今天,我们结合真实审理案例,拆解情人节期间高频财产纠纷的法律边界,带大家读懂“浪漫背后的法律规则”。
 
    案例一: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三金”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24年情人节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半年后开始谈婚论嫁,张某按照当地习俗,在情人节当天为王某购买价值42000元的黄金手镯、项链、戒指(俗称“三金”),并转账10000元作为“情人节订婚礼金”,双方口头约定次年春节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家长就彩礼金额协商未果,恋爱关系终止,张某要求王某返还“三金”及10000元礼金,王某拒绝返还,称该财物是张某自愿赠与的情人节礼物,遂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情人节赠与王某“三金”及礼金时,双方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结合当地婚嫁习俗,该赠与行为明确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王某返还财物。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黄金“三金”(或按购买时价值折价返还)及礼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案例二:情人节误转大额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简介
 
    2025年情人节当日,原告李某准备向女友转账5200元表达爱意,因操作失误,将该笔款项误转给了陌生女子赵某(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人际关系)。李某发现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联系赵某,要求其返还5200元,但赵某辩称,该款项是李某自愿转账,属于情人节“意外赠与”,拒绝返还。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5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误将款项转给赵某,双方不存在赠与合意,赵某取得该5200元款项无任何法律依据,且造成李某财产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李某52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官寄语:情人节的浪漫值得珍惜,但恋爱中的财产往来需保持理性,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浪漫无界,法律有尺。愿每一份情人节的心意都能被珍惜,每一段感情都能善始善终,也愿大家在享受浪漫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规避财产风险。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