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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开发票不能拒付货款,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给付义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拒付5万元货款称“未开票”?法院:
    买卖合同中未开发票不能拒付货款,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给付义务
 
    山东法制传媒网:(储庆平)在商业交易中,买受人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买受人支付货款及利息。
 
    2019年起,敦化市某生活超市长期从敦化市某蔬菜水果批发部采购大蒜、生姜等蔬菜,双方形成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过程中,超市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后经双方对账结算,生活超市尚欠批发部货款5万元,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后双方所有账务结清,再无纠纷。然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生活超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批发部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活超市支付5万元货款及利息。生活超市提出抗辩,称双方总交易金额约30万元,剩余5万元系尾款,扣留该款项的目的是督促批发部开具全部货款发票,否则将导致其无法正常抵扣经营成本、造成经济损失,故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尾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关于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开具发票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系基于税法规定及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其履行与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亦不构成买受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合法抗辩。生活超市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以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对抗主给付义务的履行。如出卖人未依法开具发票,买受人可向税务部门举报或另案主张其履行开票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综上,生活超市以未收到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生活超市立即支付批发部货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生活超市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清晰认知,而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关键前提:一是主给付义务是交易核心。对出卖人而言,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是核心义务;对买受人而言,按约支付价款是核心义务。这两项义务直接关联交易根本目的,是双务合同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任何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均构成根本违约。二是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协助办理手续等附随义务,虽为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所要求,但其作用是辅助主合同履行、弥补主义务履行的不足,而非与主给付义务对等的“抗辩筹码”。即使出卖人未及时开具发票,买受人也应先履行付款义务,再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开票权利。三是权利救济需选对路径。实践中,部分买受人因未收到发票担心税务风险或成本抵扣问题,进而选择拒付货款,这种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加剧交易矛盾。买受人若遇此类情况,可通过两种合法途径维权:一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机关督促出卖人履行开票义务;二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开具发票并赔偿因未开票造成的合理损失,而非在货款支付纠纷中直接拒绝付款。
 
    法官同时提醒,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增强合同意识,建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支付、发票开具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因义务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