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明和小美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婚后任何一方出现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与第三者同居等“出轨”行为时,应当主动提出离婚,净身出户,另一方获得家中所有财产,孩子归没有出轨的一方抚养,出轨方每月还要支付5000元抚养费,并且不得探视孩子。结婚第5年,小明在一次出差的过程中,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小红,不久后,小明和小红在酒店的房间发生了关系。小美得知后,难以接受丈夫出轨的事实,便拿出双方当初签订的忠诚协议,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虽然名字里面有个“协议”,跟普通的协议却不太一样,因为它涉及道德和人身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而忠实义务在民法典中是一种倡导性的原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不是法律问题,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关于财产的条款。如果忠诚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出轨一方自愿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或者一方出轨时,自愿补偿另一方一定的金钱,这属于自主处分财产,这部分协议条款就有效;但如果出轨方后来反悔了,不愿意给,此时虽然这个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签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无过错方也能证明出轨方的过错事实,此时法院也还是会结合出轨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出轨方支付一部分甚至全部补偿款。
总的来说,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但忠诚协议整体不具有完全的法律强制力。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没有显失公平,一般情况下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忠诚协议如果约定出现什么情况必须离婚、孩子抚养权必须归谁、哪一方不享有探视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