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于2024年5月订婚。张某向王某给付彩礼88000元及其他钱款8800元,共计96800元。订婚后二人未举行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现女方怀孕,后女方于2024年11月前往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此后双方感情破裂且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11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双方存在长期同居事实,且女方因同居怀孕后流产,身心均遭受损害,其身体康复成本、精神创伤都应成为调整彩礼退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故在裁判时,要遵循彩礼返还的法定规则,同时也要充分考量同居的紧密程度和女方流产的实际影响,对彩礼退还份额进行了酌情扣减。最终法官综合案件综合情况,判令女方退还彩礼66800元,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是神圣的,适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在平等、真诚、关爱的基础上建立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供稿: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