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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水漂的投资能追回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黄某某和妻子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一般。这天他们的朋友姜某找到了他们,说要想挣钱得成立公司,姜某给烧烤店注资25万元,还继续由黄某某夫妇经营,但年底要分红。黄某某夫妇给姜某打了收条。过了一段时间后,当姜某来到烧烤店,发现老板换人了,情急之下,姜某找到了黄某某夫妇,黄某某夫妇说烧烤店没有效益就转让了,姜某的投资款还能追回吗?
 
    法官说法
 
    姜某虽提及"成立公司"并"注资",但双方未实际办理公司设立或增资的工商登记,未签订规范的出资协议,25万元仅以收条形式确认,未转入法定公司账户,更无验资报告、股东名册等法定文件佐证。此种情形下,所谓"注资"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姜某并非法律认可的公司股东。若烧烤店为个体工商户性质,根据"个体工商户债务认人不认名"的原则,转让前的经营责任及资金处置责任仍由原经营者黄某某夫妇承担,转让店铺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相关债务。另一方面,黄某某夫妇在未与姜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让经营载体,导致双方约定的合作基础丧失,无论从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忠实义务角度,还是从一般诚信原则角度,其都应向姜某返还相应款项。姜某可凭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黄某某夫妇返还25万元及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