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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垫付2.9万元费用,公司拒还?法院:属不当得利,必须给!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思文)日常工作中,不少员工会因公司事务临时垫付费用,可若公司事后拒绝报销,该怎么办?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就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副总为公司垫付费用,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钱某曾是某环保发展公司的副总经理。2022年10月,因公司要求为三辆租赁车辆缴纳保险,钱某垫付了0.9万元保险费;同年12月,公司临时需要清雪,钱某又代表公司租赁铲车,因铲车司机多次催要租赁费,他再次以现金方式垫付2万元。
 
    之后,钱某向环保公司申请报销这两笔费用,可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钱某只好将环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9万元垫付费用。
 
    法院审理:证据链充足,公司构成不当得利
 
    庭审中,环保公司坚持辩称“钱某未提供转账凭证,仅凭保单及部分图片无法证明垫付事实”,但法院查明了关键事实:
 
    1.钱某垫付费用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完成清雪任务、保障租赁车辆合规使用),属于职务相关行为;
 
    2.钱某提交的证据——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3份车辆保单、证人出庭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垫付2.9万元的事实;
 
    3.环保公司是这两笔费用的直接受益人(顺利完成清雪、车辆获得保险保障),却未向钱某返还垫付金额,导致钱某财产损失,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作出判决:环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钱某支付垫付的租赁费、保险费合计2.9万元。
 
    法官提示:规范流程、留存证据,依法维护权益
 
    员工层面:为公司事务垫付费用前,应尽量与公司明确垫付事由、报销流程及时限;垫付过程中,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现金收据、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若遇公司无理拒绝报销义务,应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企业层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垫付费用的审批、报销标准及流程,杜绝“口头承诺”“事后推诿”等情形;对于员工为公司利益垫付的合理费用,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支付;法人变更、内部管理调整等均不能成为免除付款义务的理由。(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