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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到庭,你能拿我怎么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张三和李四系朋友关系。2023年,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三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23年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张三多次向李四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官电话联系,李四承认借款50000元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开庭当天,被告李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官多次联系李四,李四不再接听电话及回复微信消息。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借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以积极的心态面对,依法参与诉讼流程,配合查明案件事实。采取推延、回避等方式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仅不能阻止诉讼程序,反而可能因怠于行使答辩、举证、陈述等权利损害自己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杨志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