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刘找贾某借12万元钱买车,表示一年之后还钱,贾某便让小刘给他打了个借条,签上小刘的名字。一年之后,贾某来找小刘要钱,小刘推脱过两个月再给,可当两个月后贾某再找小刘时,小刘已不知去向。于是,贾某又来找小刘的妻子小美,小美说自己和小刘一个月前离婚了,而且欠款是小刘签的字,要找也是找小刘,小刘和小美相互推诿,就是不还钱。这借出去的钱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贾某持有的借条上面尽管只签署了小刘一个人的名字,但该债务形成于小刘和小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借款用于家庭购车,因而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刘和小美虽然后来离婚,但是这个债务依法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贾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从小美那儿讨回该笔借款,但无疑将耗费时间和人力物力,增加维权的成本。但当初他如果让小美在借条上共同署名的话,也许就能避免这个麻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