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并约定了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与分配原则,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每半年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委会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经营管理不透明,侵占了小区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等资金,由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返还公共收益及利息等。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约定沿用前物业公司实际分成比例,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均未提出异议,该分配方式延续长达7年之久,应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进而形成事实合同。其提供的日常公共维修支出了人工费用,以及为停车场等专业项目招录人员的费用,均体现了满足广大业主所需的公共性质,该部分费用应纳入“人工成本”,故在收支情况中予以列支。业委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所支出的各项成本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对价,其中包括人工成本。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他额外必要的人工支出,不应该再从小区的公共收益中扣除人工成本,否则属于重复列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因为公共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且实践中大多小区的公共收益系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及管理,存在收支不透明、账目不规范、分配不公平等情形,导致绝大多数业主对该部分收益的权属分配有争议。
通过本案也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公布小区经营收入、管理费用、使用支出等情况,并将该项收入在扣除必要成本后,依法依约分配各相关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杨志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