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某机电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补偿金9600元。判决生效后,某机电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某机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其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多次督促,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法院调查发现其账户交易往来频繁且公司内有大量机器设备可供执行。
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依法决定对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严肃的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崔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