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本案第三人李某登记结婚十几年,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21年8月份李某与被告高某相识,此后两人保持暧昧关系,并发展成为婚外情关系。后王某在李某的手机发现李某和高某的暧昧信息及照片,李某也承认与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李某为维持其与高某的婚外情关系,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向高某转账共五万余元。王某认为,李某私自将前述财产给予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高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认定李某赠与高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高某返还。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李某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共计33584元,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4544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李某与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李某向高某转账33584元,且上述款项的支付并未有其他合法合理事由,可以认定为李某为维系其与高某婚外情关系对高某的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款项应当返还。但高某亦向李某转账4544元,于本案而言,减少了王某的损失,可认为系部分返还,应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赠与高某案涉财产行为无效,并判决高某返还王某29040元。
【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的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需要证明两件事。首先,要证明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此要件系为确认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关键。其次,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婚外情人有赠与行为,以确认是否能够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如接受财物一方主张并非赠与,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借贷、劳务等),接受财物一方需要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如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该行为的目的是与他人维持不正当关系,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