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劳动者与平台或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呈多发态势。近日,敦化某餐饮公司向敦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并改判其与外卖员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敦化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10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等,安排外卖送餐人在某某平台上接单送餐。邹某自2019年2月-2023年5月从事外卖送餐服务,自该餐饮公司成立后,邹某由该餐饮公司安排上班时间,向其派单。在该餐饮公司起诉前,邹某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确认其与敦化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1月,仲裁裁决邹某与敦化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同期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餐饮公司认为邹某是用其自己的账号在平台接取任务,且邹某自己决定完成任务的数量和上线时间,认为邹某接取任务的行为区别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故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从事的送餐工作是敦化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范围,邹某按照某某平台要求着装,办理健康证,邹某同时受该餐饮公司制定的相应工作制度(工作时长、接单量、服务质量、请休假)和奖惩机制约束,餐饮公司统计邹某的业绩确定其报酬数额,每月报酬不等。且该餐饮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邹某为雇员,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餐饮公司与邹某之间具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法院判决邹某与敦化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餐饮公司关于其与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敦化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邹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主体资格;餐饮公司招聘骑手时,对入职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拥有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由专人实施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邹某自入职餐饮公司后,工作时间相对稳定,有规律地收到报酬,亦仅为餐饮公司所在的一家平台工作,从事骑手获取的报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故邹某与餐饮公司之间具有从属性的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