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和薛某因工作关系结识,后何某对薛某展开了追求。其间,何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薛某转账16次,金额合计28400元,薛某退回了何某1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互不联系。何某将薛某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薛某归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平台的转账凭证,未能提交可以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如系借款,可在转账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如对方暂无法出具借条字据的,要及时与对方进行文字、语音或者电话录音确认,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借贷的合意,并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反之,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之间应慎重考虑,不要轻易以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材料来表达忠诚或爱意,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杨志惠)